中國民主團結聯盟(民聯)
Chinese Alliance for Demoncracy (C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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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聯簡介
民聯架構
十年簡史

 

民聯章程

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章程

(2022年9月25日第十八屆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組織全名為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簡稱中國民聯。

第二條  本盟致力於中國大陸民主事業,以獨立自主為原則,主張聯合一切民主力量,從根本上改變現行的專制制度,廢除一黨專政,實現民主憲政,保障私有財產,提倡多元經濟,最終在中國實現民主、自由、法治、人權。

第三條  本盟的近期目標是:取消中國現行憲法中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和毛澤東思想”;釋放所有政治犯,爭取言論、新聞、出版、結社和集會自由,保障基本人權。


第二章 盟員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八歲,不論性別、民族、國籍、宗教信仰,贊同本章程宗旨及規定,遵守組織決議,按規定繳納盟費並願為組織工作者,經向基層組織或總部提出申請,獲批准後,均可成為中國民聯盟員。

第五條  盟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盟員有監督各級領導機構之權利。盟員有提案、建言、申訴、申請參與組織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六條  盟員之行為明顯與本章程之宗旨相違背,並給本組織帶來重大損失者,須所屬基層組織三分之二盟員同意,上報總部委員會由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經主席批准後可將其除名。凡被除名者二年後方可重新申請入盟。


第三章 代表大會

第七條  中國民聯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總部負責籌辦。遇有特殊情況提前或延後召開,須經總部委員會通過。

第八條  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基層組織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由總部根據地區、代表性、盟員數量等因素綜合考慮決定。

第九條  代表大會是中國民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各基層組織的當選代表組成。

     代表大會的任務是:

     一、聽取並審議上屆總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中國民聯的綱領、任務並通過有關決議。

     三、修訂中國民聯章程。

     四、選舉新一屆民聯的領導機構。

第十條  代表大會以簡單多數通過決議和總部委員會的選舉: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章程之修訂。


第四章 總部委員會

第十一條 中國民聯設總部委員會,由總部委員若干名組成,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總部委員會負責民聯的方針、決策。

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總部委員的增補由主席提名,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二多數贊成生效。總部委員是下屆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第十二條 中國民聯設總部,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總幹事組成。民聯總部是民聯的常設機構,負責協調各基層組織,對外聯絡,發表聲明,組織各項活動。中國民聯主席由總部委員會從當選總部委員中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副主席和總幹事人選由主席從當選總部委員中提名,委員會多數通過任命。主席不得為其它政治組織成員。
     主席的職權是:對外代表中國民聯,主持日常工作,聘任總部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主席因故不能視事,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職權,報備總部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視事,由總部委員會選舉臨時主席。
     主席的罷免須由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一委員共同提出,三分之二多數贊同生效。總部委員的罷免由最少二名委員提出,委員會多數通過生效。

第十四條 中國民聯聘請若干人士為顧問,人選由主席確定,並經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二多數通過。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 中國民聯在中國大陸及各國家和地區設立基層組織。基層組織的設立由主席批准。

第十六條 基層組織應定期召開會議,制定工作計劃,選出領導機構,向總部備案。基層組織應積極宣傳中國民聯之綱領、宗旨及原則,發展盟員,貫徹執行代表大會之各項決議和決定。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條 中國民聯有責任營救因參加本盟活動而發生事故的盟員及盟外人士,並照顧其家屬。

第十八條 中國民聯章程是中國民聯之最高綱領性文件,民聯之任何其它文件、決議、規定,凡與之相抵者,均屬無效。
     中國民聯章程之修訂權屬於代表大會,解釋權屬於中國民聯總部委員會。




(以往章程)

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章程

(2002年5月26日 中國民聯第十次全盟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本組織全名為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簡稱“中國民聯”。

第二條 本盟致力于中國大陸民主事業,以獨立自主為原則,主張聯合一切民主力量,從根本上改變現行的專制制度,廢除一党專政,實現民主憲政,保障私有財產,提倡多元經濟,最終在中國實現民主、自由、法治、人權。

第三條 本盟的近期目標是:取消中國共產党提出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党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宁主義和毛澤東思想”;釋放一切在押的政治犯、思想犯、良心犯;爭取言論、新聞、出版、結社和集會自由,保障人民大眾的生存、就業和其它各項基本權利。


第二章 盟員

第四條 凡年滿十八歲,不論性別、職業、民族、國籍、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贊同本章程宗旨及規定,遵守組織決議,按規定交納盟費并愿為組織工作者,經向基層組織或總部提出申請,獲書面批准后,均可成為中國民聯盟員。

盟員的盟費原則上半數留基層,半數上交總部。實有困難者,可由分、支部或總部決定減、緩、免。無故不交盟費連續二年者,視為自動退盟。

第五條 盟員之行為明顯与本章程之宗旨相違背,并給本組織帶來重大損害者,需所屬基層組織三分之二盟員同意,上報總部,經主席批准后可將其除名。凡被除名者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入盟。

第六條 盟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盟員有監督各級領導机构之權。盟員有提案、建言、申請參与組織各項活動之權利。


第三章 全盟代表大會

第七條 中國民聯全盟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總部負責籌備。遇有特殊情況提前或延后召開,需經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二多數贊同,但推遲不得超過一年。

第八條 全盟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基層組織選舉產生。代表名額分配由總部根椐地區、代表性、盟員數量等因素綜合考慮決定。

第九條 全盟代表大會是中國民聯的最高權力机构,由各基層組織的當選代表組成。

全盟代表大會的任務是:

一、听取并審議上屆總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中國民聯的綱領、任務并通過有關決議。

三、修訂中國民聯章程。

四、選舉下一屆民聯的領導机构。

第十條 全盟代表大會以簡單多數通過決議和總部委員會的選舉;以三分之二之多數通過章程之修訂。


第四章 總部委員會

第十一條 中國民聯設總部委員會,由總部委員若干名組成,經全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總部委員會負責民聯的方針,決策。監督和仲裁。

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總部委員會成員的增補,由主席提名,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二多數贊同生效。總部委員會成員是下屆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

第十二條 中國民聯設總部,由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和總干事組成。民聯總部是民聯的常設机构,負責協調各基層組織,對外聯絡,發表聲明,組織各項活動。中國民聯主席由總部委員會從當選總部委員中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副主席和總干事人選由主席從當選總部委員中提名,委員會多數通過任命。主席候選人不得為其它政治組織的成員。

主席的職權是:對外代表中國民聯,主持日常工作,聘任總部工作人員。

第十三條 主席因故不能視事,由主席指定一名副主席代行其職務,并通知各總部委員和基層組織;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視事,由總部委員會選舉臨時主席。

主席的罷免,需由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一總部委員共同提出、三分之二總部委員 贊同生效。副主席的罷免,需由主席提出,總部委員多數通過生效。

總部委員的罷免,由最少二名委員提出,委員會多數通過生效。

第十四條 中國民聯聘請若干人士為顧問,其人選由總部主席确定。并報備總部委員會。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 中國民聯在中國大陸及各國家和地區設立基層組織,即分部、支部和聯絡站。基層組織的設立由總部主席批准。

第十六條 基層組織應定期召開會議,制定章程和工作計划,選出領導机构,并向總部備案。基層組織應積极宣傳中國民聯之綱領、宗旨及原則,發展盟員,貫徹執行聯盟代表大會之各項決議和總部之各項決定。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七條 本盟有責任營救因參加本盟活動而發生事故的盟員及盟外人士,并照顧其家屬。

第十八條 中國民聯章程是中國民聯之最高綱領性文件,民聯之任何其它文件、決議、規定,凡与之相抵者,均屬無效。

本章之修訂權屬于聯盟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于中國民聯總部委員會。




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章程

(中國民聯七大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八日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本組織全名為中國民主團結聯盟,簡稱“中國民聯”,主辦《中國之春》>雜志。

第二條:本盟以獨立自主為原則,聯合一切民主力量,從根本上改變中國現行的專制制度,實現“民主、法治、自由、人權”。

第三條:本盟主張:廢除一党專政,實現民主憲政,保障私有財產,提倡多元經濟。

第四條:本盟致力于中國大陸民主事業。近期目標為:取消中國共產党提出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党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宁主義和毛澤東思想”;釋放一切被捕的持不同政見者;爭取新聞、出版、言論、集會自由,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第二章 盟員

第五條:凡年滿十八歲者,不論性別、職業、民族、國籍、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贊同本章程之宗旨原則及各項規定,遵守盟員代表大會和基層組織大會的決議,按規定交納盟費并与組織保持聯系,經向居住地最近之基層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獲該基層組織審核書面通知批准后,始為中國民聯成員。

居住中國大陸之申請者可向海外任何一民聯基層組織或直接向總部提交申請。

基層組織接納新盟員需在二個月內向總部主席辦公室報備。

第六條:盟員可隨時宣布退盟,不須作任何說明。

盟員在一年內不与所屬基層組織保持聯系,不經說明拒交盟費,該基層組織可視其為自愿脫盟。

盟員之行為明顯与本章程之宗旨及原則相違背并因此而給本組織帶來重大損害,其所屬基層組織有權將其除名。

凡除名者二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入盟。

第七條:盟員入盟三個月后有表決權,六個月后有競選基層組織職務、大會代表和總部委員之權,一年后有競選總部主席、副主席之權。

盟員有知情權、提案權、建言權、申請權及參与組織各類活動之權。


第三章 盟員代表大會

第八條:盟員代表大會每兩年召開一次,由當屆總部委員會負責籌備,遇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后召開,需由總部三分之二委員贊同決定,但延長不得超過一年。

盟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基層組織選舉產生。代表名額之分配應兼顧區域平衡、代表性和盟員數量。

特別代表大會的召開需經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贊同決定。

第九條:盟員代表大會是中國民聯最高權力机构,由中國民聯各基層組織的當選代表組成。 盟員代表大會的任務是:

一、听取并審議上屆總部委員會主席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決定中國民聯的綱領和通過有關決議。

三、修訂中國民聯章程。

四、選舉中國民聯主席、副主席和總部委員。

盟員代表大會以簡單多數之贊同票通過綱領、決議和主席、副主席、總部委員之

選舉;以三分之二多數之贊同票通過章程之修訂。

盟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總部委員會根据章程之宗旨原則和大會決議制定各項具体內外政策并監督其實施,由總部主席、副主席對外代表中國民聯并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總部

第十條:中國民聯總部由總部委員會組成。

總部委員會由不少于十一位委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由大會選舉產生,地區委員八人,大會直選委員三人。

總部委員會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總部委員會的職權是:決策、監督、協調、仲裁。

總部委員會可根据需要決定其議事規則,設立專職小組。

第十一條:中國民聯總部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三人,分別競選,由盟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主席、副主席競選人應具一年以上盟齡,且不得為其它政治團体之成員。

主席的職權是:對外代表中國民聯,主持日常行政聯絡工作,聘任主席辦公室工作人員。

在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理其工作;當主席、副主席同時不能視事時,由總部委員會過半數委員之贊同指定一位委員代理主席,直至主席、副主席重新視事或下屆盟員代表大會。

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的罷免需由總部委員會三分之二委員之提出并經本屆盟員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表決贊同始生效力。

第十二條:中國民聯總部委員會聘請歷任民聯主席為顧問。

顧問有義務回答現任總部委員會的咨詢。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十三條:中國民聯在各國家和地區設立基層組織。基層組織的設立由主席審議批准。

第十四條:基層組織應定期召開大會,制定其章程和工作計划,确立其机构,并選出其領導人。

基層組織可根据當地情況決定盟費之收繳和使用。基層組織應積极宣傳中國民聯之綱領、宗旨及原則,積极發展盟員,積极貫徹執行盟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各項決議和總部之各項決定。

第十五條:基層組織的內部事務和爭端由其領導机构按其章程和決議解決。

基層組織應配合總部做好協調工作,遵守總部的決定,如總部之決定不适合在某基層組織執行,該基層組織可向總部主席報告,請求變通或豁免。

基層組織大會之章程及人事安排報總部委員會備案。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六條:本盟有責任營救因參与本盟工作而發生事故的盟員及盟外人士,并照顧其親屬

第十七條:中國民聯章程是中國民聯之最高規范性文件,中國民聯之任何其它決議、規則,凡与此相抵触者均屬無效。

本章程之修訂須由盟員代表大會按代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多數之贊同始生效力。

本章程之解釋權屬於總部委員會。

本章程對外開放,凡有整体接受本章程,不對任何條款作保留之團体,經向總部委員會提出書面之申請可集体加入本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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